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辽卫传[2009]6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
我省作为老工业基地,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特别是2002年《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卫生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职业病防治部门开展了大量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振兴辽宁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全省职业卫生工作,弘扬先进典型,我厅决定开展表彰“全省职业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职业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全省将评选职业卫生工作先进集体37个,职业卫生工作先进个人289名(各地分配名额,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履行《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任务,为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联系群众。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单位职工积极进取,拼搏向上。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先进个人
1、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5年以上。
2、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钻研业务,精通法规,在工作岗位中能熟练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4、不畏困难,任劳任怨,为职业卫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或有突出表现。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