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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地区
  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准,结合外省试点经验和我省实际,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试点工作任务。具体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由试点保险公司商所在地政府确定。
  鼓励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向安徽保监局申报,共同参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五、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7月)。
  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指导试点保险公司推动相关工作。试点保险公司向试点地区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在试点地区农村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二)深入推进阶段(2009年7月-12月)。
  试点保险公司总结第一阶段试点经验,将试点工作向纵深方向推动,做好风险管理和保全、理赔等服务工作。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9年12月)。
  试点保险公司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工作经验。安徽保监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研究我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建立安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及试点保险公司组成,省政府金融办任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体系,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试点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宣传部门和媒体的支持,做好试点宣传工作。要把握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
  (三)因地制宜,推动产品创新。试点保险公司要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为指导,切实把开展试点作为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遇,紧密结合试点区域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乡情,积极在销售、理赔、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努力使更多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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