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9〕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制定的《安徽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日
安徽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保监会安排,我省已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通过推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着力缓解我省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为实现“三保”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思路
试点工作以“自愿投保、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为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三、试点产品
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试点产品为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产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限在1到5年之间;四是保险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群体。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试点区域农村家庭的需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在以上试点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和推广贴近农民需求、核保理赔简便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