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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9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64号)要求,切实加强我省的职业病报告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领导
  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本地区职业病发病形势及相关信息的直接渠道,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我省作为重工业省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对职业病报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省职业病报告工作存在较多问题:职业病报告网络体系不健全;部分责任报告单位未能履行报告职责;瞒报、漏报和迟报现象还时有发生;职业病报告的审核制度没有认真落实;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本地区的职业病现状和动态信息不能全面、及时掌握等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要建立职业病报告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所辖区域内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开展。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体系
  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该系统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当地同级各责任报告单位网络直报权限的分配和开通。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机构分别为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处理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为此类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农药中毒的首诊医疗机构为农药中毒的责任报告单位。对尚未取得报告权限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要求在6月30日前为其分配开通网络直报权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内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体系。一是要明确行政部门的负责处(科、室)和负责人;二是各地要在当地指定一家本级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作为辖区内职业病报告负责单位;对于本地没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应指定同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辖区内职业病报告的负责单位。
  各责任报告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条件,并明确专人负责。各职业病报告负责单位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启动工作。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最迟要在年底前取得权限并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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