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内容和步骤
1、建立组织机构。
2009年5月,省卫生厅成立由试点市卫生局、县(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试点县(区)政府成立由卫生、安监、计划、工商、经济、外经、乡镇企业管理、财政、公安、各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制度。
2009年6月,试点县(区)建立卫生、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之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工作信息沟通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建立卫生、计划、经济、外经、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联合审查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做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
3、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2009年6-7月,完成对试点县(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现状等。
4、制定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2009年7月,由县(区)政府发布试点县(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规划应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各部门职责分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目标、工作保障机制等。
5、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2009年7月,每试点县(区)至少建立一个取得相关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一个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并开始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与工商、安监部门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用人单位进行逐一排查,摸清职业卫生基本情况。
(2)开展职业卫生监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3)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通过监督执法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各项职业病防治职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
(4)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