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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96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部署,我省现已确定沈阳市苏家屯区、灯塔市、建平县和葫芦岛市连山区为卫生部第二批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县(区)。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试点县(区)要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和步骤,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对试点县(区)提出的需要市级支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试点工作方案,努力开展本地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以便为今后我省全面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附件:辽宁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有效地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我省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一)根据国家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通过4个地区的试点工作,探讨出各种适合我省省情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具体目标包括:
  1、试点县、乡两级政府有效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建立起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2、试点地区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社区)三级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3、试点县区的用人单位建立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使最需要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
  (二)用3年时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我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到2014年使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基本达到WHO的目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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