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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机构条件的通知


  备注:标注*号的仪器为建议配置的。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包括正在申报计量认证)。
  二、人员条件
  (一)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手册;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其它人员应为职业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应为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
  (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合格,经聘任上岗。
  三、仪器设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内容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二)资质的具体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见附表。
  四、项目申请要求
  按“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附件1)进行申报认证,可单项申报。单项申报时,不必拥有附表中所列的全部仪器设备,具备满足申报项目所需设备即可。

  五、其他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服务机构应编制管理手册,并开展质量控制;
  (二)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四)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五)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等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六)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表

  一、申报粉尘检测仪器设备表

现场采样设备

数量

室验室分析设备

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

2-5

分析天平(1/10000)、显微镜(带测微尺)、高温炉、去湿机、坩埚、除静电器、计数器、载玻片、盖坡片

流量计(标准)  

1



  二、申报物理因素检测仪器设备表

检测项目

设备名称

数量

噪声

声级计(Ⅱ型)

1

手传振动

振动测定仪

1

照度

照度计

1

高温

黑球、湿球温度计

1

气象条件

热球式风速仪、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各1

紫外辐射

紫外线测定仪

1

高频辐射

近区场强仪

1

超高频辐射

高频电场测定仪

1

微波辐射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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