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标注*号的仪器为建议配置的。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包括正在申报计量认证)。
二、人员条件
(一)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手册;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其它人员应为职业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应为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
(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合格,经聘任上岗。
三、仪器设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内容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二)资质的具体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见附表。
四、项目申请要求
按“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附件1)进行申报认证,可单项申报。单项申报时,不必拥有附表中所列的全部仪器设备,具备满足申报项目所需设备即可。
五、其他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服务机构应编制管理手册,并开展质量控制;
(二)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四)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五)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等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六)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表
一、申报粉尘检测仪器设备表
现场采样设备
| 数量
| 室验室分析设备
|
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
| 2-5
| 分析天平(1/10000)、显微镜(带测微尺)、高温炉、去湿机、坩埚、除静电器、计数器、载玻片、盖坡片
|
流量计(标准)
| 1
|
二、申报物理因素检测仪器设备表
检测项目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噪声
| 声级计(Ⅱ型)
| 1
|
手传振动
| 振动测定仪
| 1
|
照度
| 照度计
| 1
|
高温
| 黑球、湿球温度计
| 1
|
气象条件
| 热球式风速仪、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 各1
|
紫外辐射
| 紫外线测定仪
| 1
|
高频辐射
| 近区场强仪
| 1
|
超高频辐射
| 高频电场测定仪
| 1
|
微波辐射
| 微波漏能测试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