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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机构条件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机构条件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20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09〕4号),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进一步明确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设备;
  (三)具有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
  (四)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人员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数不得少于3人;需要专科检查时,专科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与检查项目相一致的专科执业医师资格。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掌握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三)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
  (四)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五)外聘(含返聘)人员必须签订相对固定的聘用合同,其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条件
  (一)具有能够满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等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有记录和检定标识。
  四、项目申请说明
  本标准附表内列有各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申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需要,进行单项申报。

  附表: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一、粉尘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名 称

用  途          备 注

高仟伏X线机

胸部X线摄片

肺功能仪

肺功能测定

血压计

血压测定

心电图机

心电图

观片灯

阅片用

血细胞计数仪

血常规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尿液分析仪

尿常规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

血ALT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二、噪声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名 称

用  途         备 注

血压计

血压测定

额镜、鹅眼灯

耳科检查

心电图机

心电图

纯音听力计

纯音听力测试

符合要求的隔音室

纯音听力测试

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

血ALT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血细胞计数仪

血常规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尿液分析仪

尿常规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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