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五)熟悉职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
(六)愿意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愿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报告。
2、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4、内部管理制度。
5、准备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准备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
7、以往培训业绩证明材料。
8、培训后就业安排的优势。
(二)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论证。
(三)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行文批复。
(四)每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核拨职业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