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09年度全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技能鉴定)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全面推进我市2009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6]72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在全市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2009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凡自愿承担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工作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机构,请于3月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提出申请定点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二)培训机构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三)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估,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的培训。
1、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
2、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30-60套)、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培训学员与实训设备、工量具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当1:2:3;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