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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二次采集与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二次采集与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3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医疗保险门诊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制作社会保障卡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5月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现就有关采集与比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社保中心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对应信息集中进行首次比对。具体比对的数据为: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五项指标。

  二、五项指标比对完全一致且属于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由市公安部门提供其二代身份证的数字照片。

  三、有下列比对不一致的情形之一的,需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

  (一)五项指标中公民身份号码一致,但其他四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

  (二)五项指标均未比中的(特指: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中无指标信息);

  四、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的,参保人员除进行比对不一致信息外,还须提供本人近期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景的颜色反差要大)。对五项指标比对完全一致,但市公安部门无法提供数字照片的,需按规定要求提供照片。

  五、凡需要进行二次采集比对或单独提供照片的参保人员,市社保中心将委托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以人为单位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表》(简称:《二次采集比对表》,见附件一),并按参保单位进行独立包装。

  六、卡服务商将包装好的《二次采集比对表》,连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回收台账》(简称:《回收台帐》,见附件二)通过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参保单位在接收到《二次采集比对表》后,根据《回收台账》将《二次采集比对表》分发给相关参保人员。

  七、参保人员领到《二次采集比对表》后,根据表格中的提示或标注,先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对应的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将证件的相关信息填写在《二次采集比对表》中指定的指标栏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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