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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跨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跨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做好2008年度医疗保险跨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参保病人在2009年4月1日零时以前入院、4月1日以后出院这一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断帐,系统自动将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年度第一次住院处理,费用从初始段开始计算,并只需支付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三、4月1日前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30000元)、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在2009年3月31日17时前断帐结算(在系统中办理出院结算),并将断帐病人名单报我中心备案。断帐前的费用按2008年度累计结算;断帐后发生的费用,需办理28天内住院申请和重新入院登记,再以2009年度第一次住院计算,重新支付起付标准。
  四、家庭病床、单病种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不列入本次断帐范围(尿毒症血透、精神病包干除外),出院后计入2009年度结算。
  五、做好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药费跨年度结算工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药费本年度结算到2009年3月31日止,从4月1日开始按新年度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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