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经济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经研究决定,从我市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进行岗位工资补贴和轮岗培训补贴(以下称“两项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申请“两项补贴”的对象。凡在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自2006年以来,每年均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忠实履行失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平均每年裁员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5%,并且承诺在2009年内不裁员的企业,可申请岗位工资补贴;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需要组织在岗职工进行轮岗培训的,可申请轮岗培训补贴。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两项补贴”时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两项补贴”的书面报告一份;
(二)保证在2009年内不裁员的承诺书一份;
(三)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出具的2006年以来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履行了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义务的证明;
(四)2006-2008年三年内裁员未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5%的证明材料(国有企业由国资委出具证明,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花名册或工资发放表等);
(五)申请轮岗培训补贴的企业需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
三、“两项补贴”的标准
(一)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本单位在岗人数的5%×当地2008年度月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
(二)轮岗培训补贴标准。本单位在岗人数的35%×当地2008年度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两项补贴”的拨付方法
(一)岗位工资补贴。自企业申请得到批准的次月起6个月内分2次拨付到位。
(二)轮岗培训补贴。自企业申请得到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拨付轮岗培训补贴总额的50%,企业全部培训结束后拨付其余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