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依法依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第五章 变更与中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住所。4.变更股东。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改造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