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把关,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