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金办发[2009]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对《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湖 北 省 工 商 局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