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2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市困难企业的认定范围,必须同时具备湘劳社工字[2009]20号文件所列条件,其中:
1、“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是指通过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者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是指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同时,2008年10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者少量裁员(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累计裁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200人以上累计裁员不超过8%)。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长沙产业和环保政策的”,是指经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符合国家和长沙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违规行为,且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和企业。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是指企业在2008年10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填写《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班申报表》时,须出具以下材料:
1、其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行办或工业园区)出示的困难企业证明;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4、2008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及申报年度的月劳动报酬情况表;
5、2008年、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月结算单;
6、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三、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步骤、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按照湘劳社工字[2009]20号文件执行,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保证培训质量,接受监督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