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二)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2009年内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5%的承诺。
(三)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同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三、其他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工资补贴、缓缴失业保险费三项扶持措施,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与失业基金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四、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
困难企业的界定须符合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1、企业经营管理规范,2006年-2007年两年没有亏损;2、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且截止2008年12月底没有欠费;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4、近三年年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占该企业参保总人数的10%以内。
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事宜。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完成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报告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二)困难企业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的选择。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一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08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的本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出具的2006年-2008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及近三年平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占企业参保人数10%以内的证明;
6、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证明;
7、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