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的影响,帮助部分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和就业局势,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和作用,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2009]5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在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交保险费的协议,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经核准同意缓缴的企业在2010年6月底前必须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数缴纳,但不计滞纳金。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二)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2009年内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5%的承诺。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在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2006年至2008年三年内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保证在2009年内不裁员或承诺裁员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贴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企业实际缴费低于上述缴费基数的,按实际缴费计算补贴资金,企业实际缴费高于上述缴费基数的,按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资金。补贴期限1个月,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度。补贴方式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持缴费凭证和相关材料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