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97号)
各市卫生局:
自2007年以来,我厅委托沈阳、大连、鞍山市卫生局对辖区内申报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进行验收,有效地推动了验收工作进程。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根据《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对其他各市卫生局进行授权,对辖区内申报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进行验收,同时在开展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工作基础上,在省内设立一定数量的艾滋病检测点,以扩大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点的验收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要按照《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目前尚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如开展艾滋病实验室检测工作,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设立艾滋病检测点,尤其是应该开展医院患者艾滋病筛查和设立VCT门诊的单位,必须申报艾滋病检测点或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省卫生厅定期对各市验收合格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点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复核的,由省卫生厅对结果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未通过复核的,省卫生厅对各市的验收结果不予认定。
四、通过验收的单位,应每年参加两次由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血清学实验室能力验证,并接受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组织的实验室督导考核。
附件:辽宁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辽宁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2006年《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的艾滋病筛查工作,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逐步建立规范的艾滋病检测服务和监测网络,适应全国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自2004年以来,中央转移支付艾滋病防治项目已连续多年为我省配备艾滋病初筛检测仪器设备,现已基本覆盖全省各级疾控中心。同时,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每年都组织开展艾滋病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的培训,使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都具备了艾滋病检测工作能力。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有298家机构单位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被省卫生厅认定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但全省仍有400余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尚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凡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现场验收获得资质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否则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二、艾滋病检测点的基本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艾滋病检测点必须符合
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中规定的人员、建筑、设备基本条件。
(二)艾滋病检测点必须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筛查检测工作。
(三)艾滋病检测点对每份样本进行检测时,必须同时使用两种合格的筛查试剂,并将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疑似阳性的标本(双阳或一阴一阳)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就近送到有资质的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核。
(四)艾滋病检测点不得在经过确证试验之前出具艾滋病筛查阳性报告,不得擅自保留、处理阳性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