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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提高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抓实抓细。
  2、突出重点,抓好日常监督。各地要把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重点查处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的行为,以净化消毒产品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重视舆论宣传。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省卫生厅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24-23397495。各地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将举报投诉电话于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地于9月1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版)和附表3。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熊方毅、李春梅
  联系电话:024-23397495
  电子邮箱:fangyi610213@163.com

  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调查表
  2、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调查表
  3、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编号

产品

名称

配方中是否

添加药物

生产经营状况

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记录添加药物

原辅料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原料库是否有违禁成分

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结果

药物名称

生产

停产

符合

不合格

指标

合格

不合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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