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250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
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2号)要求,为做好全省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2、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
3、增强消费者的产品使用安全感。
二、整治范围
1、全省辖区内所有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
2、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4-5月)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专项行动前期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5-8月)
1、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全省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所生产的抗(抑)菌制剂产品数量;配方中是否添加药物等违禁成分;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记录添加药物;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卫生质量。
2、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市、区(县)负责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抽检30个抗(抑)菌制剂产品,主要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有暗示疗效等违法宣传情况,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