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县(市、区)中,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降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到2010年降为12%,2015年降为10%。
----提高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到2010年达到50%,2015年达到80%。
----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0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二、积极推进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建设
(五)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六)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能力。
各部门分工负责,依靠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制度建设,提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从业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加大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力度,维护群众心理健康。
(七)增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预防和社区康复功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整合调整现有资源并逐步实现功能分化,健全完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增强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预防和社区康复功能。
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在省卫生厅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精神卫生工作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组织落实,并督导检查完成情况。
各市、县(市、区)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或相应机构,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与技术指导工作以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以区域卫生规划为基础,精神卫生资源的配置应该首先满足重性精神疾病的急性治疗需要,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服务的资源主要设置在地市级以上的机构或承担地市级服务功能的机构中,县级机构主要承担门诊、应急状况处置和慢性治疗等功能。精神专科机构的建设原则上以改建和扩建为主,新增机构主要设在综合医院精神科。鼓励通过改建将城市适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专科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地区资源的统一规划和服务质量的归口监督管理,开展精神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医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精防康复技术人员,负责对所辖地区的精神病人进行筛查、登记、定期随访、监测病情变化、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