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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305号)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沈铁、辽河油田、东北民航、东北电业管理局卫生处: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文件精神,省卫生厅决定在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现将《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

  为在辽宁省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特制定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疾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根据我省控烟工作调查,全省4200万人口中,有近1000万人吸烟,每年死于吸烟导致的肺癌、口腔癌、胃癌、高血压、冠心病等吸烟相关疾病达3万余人。《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对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做出明确规定。实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止吸烟,对于促进我省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促进戒烟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2005年对我省五市卫生医务人员吸烟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医疗卫生系统从业人员总的吸烟率为33.2%。其中男性吸烟率为63.2%。我省医疗卫生系统从业者吸烟率的居高不下,严重制约卫生工作者在控烟活动中的社会责任,影响医疗卫生人员的形象,甚至对社会的禁烟工作起到负面作用。而医院作为医疗保健服务场所,必须为病人提供一个健康无烟的环境。因此,要降低或控制我省全民吸烟率,首先要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中开展禁烟活动。
  多年来,我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活动,各大、中、小学校连续多年开展“不吸第一支烟”签名活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纷纷走上街头,开展戒烟咨询。2007年以来全省开展了创建“无吸烟医院”活动,一些被命名的“无吸烟医院”建立控烟管理组织,制定控烟方案,营造控烟氛围,用制度来约束吸烟行为,劝导吸烟者戒烟,开设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坚持多年开展禁烟划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全省命名了4家省级“无吸烟医院”。2009年,在执行中央转移支付烟草控制项目中,全省有20家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烟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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