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猪供应商具有广州市或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生猪养殖基地具备规模化养殖环境和条件,符合卫生要求,有严格的疫病防疫和药残检测制度,提供生猪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或有资质检测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实行生猪供、销《交易信息卡》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猪质量溯源,生猪交易市场实行生猪供、销《交易信息卡》管理制度。
(一)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供应商和采购商实行持《交易信息卡》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严格检查生猪供应商和采购商的《交易信息卡》,凡没有《交易信息卡》者不得入场交易。
(二)《交易信息卡》申领办法:
1.生猪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和生猪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证明及与市场开办者(经营户)签订的《生猪供销挂钩协议》和《生猪质量安全保证书》到生猪市场办公室申请办理;
2.本市生猪采购商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和本市屠宰厂(场)出具的证明到生猪市场办公室申请办理;
3.外地生猪采购商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和外地屠宰厂(场)出具的证明到生猪交易市场办公室申请办理。
(三)采购商采购的生猪必须交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若发现运送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取消其《交易信息卡》,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五、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猪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机制。
(一)设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组织和开展对场内经营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工作。
(二)经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及时报告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