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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交易市场管理落实市场经营者责任的通知


  (二)生猪供应商具有广州市或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生猪养殖基地具备规模化养殖环境和条件,符合卫生要求,有严格的疫病防疫和药残检测制度,提供生猪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或有资质检测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实行生猪供、销《交易信息卡》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猪质量溯源,生猪交易市场实行生猪供、销《交易信息卡》管理制度。

  (一)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供应商和采购商实行持《交易信息卡》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严格检查生猪供应商和采购商的《交易信息卡》,凡没有《交易信息卡》者不得入场交易。

  (二)《交易信息卡》申领办法:

  1.生猪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和生猪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证明及与市场开办者(经营户)签订的《生猪供销挂钩协议》和《生猪质量安全保证书》到生猪市场办公室申请办理;

  2.本市生猪采购商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和本市屠宰厂(场)出具的证明到生猪市场办公室申请办理;

  3.外地生猪采购商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和外地屠宰厂(场)出具的证明到生猪交易市场办公室申请办理。

  (三)采购商采购的生猪必须交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若发现运送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取消其《交易信息卡》,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五、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猪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机制。

  (一)设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组织和开展对场内经营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工作。

  (二)经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及时报告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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