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有害物的检测仪器设备,组织和开展对进场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立即停止生猪经营者销售,并向农业(畜牧兽医)、工商部门报告。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生猪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经营生猪的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受处罚或违规经营等情况;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定期公示有关情况。
(九)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公秤和投诉受理点,接受生猪采购者投诉,并进行调解;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规范场内生猪经营者行为
(一)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照;不得擅自转租档位或证照。
(二)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三)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制度,索取同批次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和《生猪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拒绝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和无相对应完整耳标或不符合准入条件及禁入地区的生猪入场;配合做好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工作,对生猪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四)场内经营者应当落实生猪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按规定做好生猪进货和销售台账登记,如实填写《生猪销售单据》(销售单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者存档,第二联交市场办公室电脑打票室,第三联由采购者保存);协助市场开办者将生猪进、销有关信息资料录入生猪交易监管系统。
(五)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好销售生猪标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标记为“天××”,嘉禾生猪批发市场标记为“禾××”,金戎牲畜交易市场标记为“金××”(××为市场档位号)。
(六)场内经营者不得强卖强买、短斤缺两;不得经销病、死猪或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
三、实行生猪产销“场地挂钩”制度
为把好生猪质量关,生猪交易市场实行生猪产销“场地挂钩”制度。
(一)生猪供销双方签订《生猪供销挂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