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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交易市场管理落实市场经营者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交易市场管理落实市场经营者责任的通知
(穗工商屠〔2009〕236号)


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流通管理,规范生猪经营行为,确保生猪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猪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生猪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猪购销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三)市场开办者应协助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亮照经营,不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不允许场内经营者擅自转租档位或营业执照。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工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递交《生猪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场内生猪经营者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配合驻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生猪进场查验、检疫制度,协助检查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和《生猪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对未提供有效证明的生猪,不得准入市场。

  (六)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做好生猪进货和销售台账登记;按照生猪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的要求,将进场生猪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录入生猪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凭《生猪销售单据》为生猪采购者出具电脑打印的《生猪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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