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9〕26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9〕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专项清理中介收费的范围:法定社会中介机构和发生中介行为的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等,依法或接受授权实施认证(公证)、检验(测)、鉴定、评定(估价)、咨询(技术服务)、代理(办)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收费的行为。
二、此次专项清理由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的清理工作。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指导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对其收费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于3月31日前汇总(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报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各区(市)县物价局于4月5日、6月20日前、11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报送各阶段工作总结。其中,第二阶段总结附本地区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汇总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