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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健全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1、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省内农民工的培训实行统一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或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的本省户籍在穗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2、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口帮扶。对梅州市、茂名市等对口劳务帮扶共建地区实行培训、鉴定帮扶计划,协助当地有关机构对定向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和鉴定。

  3、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要求,监督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训的重点要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在职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和鉴定经费落到实处。

  4、积极推进公益性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和完善本市农民工综合教育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市、区(县级市)、镇三级公益性培训机构建设。各级政府每年财政预算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益性培训机构的基础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培训师资等补贴,不断增强全市公益性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二)鼓励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

  1、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批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凡是免费成功介绍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2、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补贴。对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本市农村劳动力不受限制)并办理了录用备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4、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补贴。对提供各类组织培训就业30人以上的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对组织每批订单信息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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