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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穗国房字〔2009〕544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08年3月20日,市国土房管局与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9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一)《通知》发布日期(即2008年4月1日,下同)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销售指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下同)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手续。

  3.已销售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二)《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其租售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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