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财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到位情况;
③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情况。
(二)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绩效与市级调剂补助挂钩的激励机制
1、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期间,对完成市每年年初下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大于收,在10%以内的,由市从统筹基金中补助;在10%以上的(包含10%),由市统筹基金补助70%,县(市、区)承担30%。
2、对没有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大于收的,全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自行解决。
3、设立统筹激励制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后,给予超额完成任务专项奖,按超额部分1%奖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公经费补助。奖励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严禁在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中直接兑取。
四、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本县(市、区)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疗待遇。
(二)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管理、支付、稽核监督等业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费征缴管理、支付职责。财政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市级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保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