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市、区)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
(1)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接收各县(市、区)上划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该户利息收入并按月及时转入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向下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及门诊补助资金;向财政专户划拨该户利息收入;该户除接收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及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市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①接收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
②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的基金。
③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将基金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④接收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转的按市级统筹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资金。
(3)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接收每月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市、区)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及该户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该户除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拨的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门诊补助资金及该户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进行代理支付。该户除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的基金及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4)县(市、区)不再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及项目
(1)考核对象: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其下属的组织实施部门。
(2)考核的主要项目: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及征缴收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