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9〕39号)
各市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完善会计专业评价机制,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发现和造就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为保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和评审条件,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9〕39号)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涉及业绩、成果、行业水平的,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具体材料报送要求详见《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材料要求》(附件1)。
四、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或有关需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该表的相关栏内后,上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下同)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报当地财政部门。在杭省级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格式见附件2)后,上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主管部门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7660)。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应由国家有关部委出具委托评审函后,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省级和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应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并报送《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格式见附件6)和相关评审材料;各市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2009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和已经汇总整理的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