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上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迁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
(四)国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迁地块有两个以上产权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应以产权人户口计算安置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拆迁地块),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五)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且他处无住房。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按重置价格对房屋计算补偿,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 号)实施后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
4.改制单位的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1.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三、所有拆迁地块的被拆迁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给予补偿安置。一榜由社区(村)在拆迁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大江晚报》上公示。公示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产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