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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 20 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③有条件的被拆迁户,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④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⑤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⑥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地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3)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15平方米。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有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房屋人均 1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 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并可在此基础上跨一档购房,购房价格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2)无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房屋不予补偿;但是,被拆迁人是本市城镇居民,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按产权调换方式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安置,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大于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
  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标准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3)安置房产权。有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无有效证照的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按本规定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进行管理。
  4.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5.住宅房屋改变为商业等其它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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