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 11 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 19 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 6%增加安置面积。
(7)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市城镇居民居住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 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 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①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 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本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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