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需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财政补助手续。
五、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
(一)适时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每季度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及时修订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适时将适合需求的地块推向市场。
(二)建立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然人可以对拟出让经营性用地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然人缴纳参与竞买诚意金后,即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有关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征收规定 芜政〔2008〕6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再增加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基金、煤气入户安装费的征收环节调整政策适用于市区所有正在开发的地块。其他公建配套项目按预售住宅同比例一并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白蚁防治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七、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细化各项公建配套设施验收标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产权单位应加快配套建设速度。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购销服务活动,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争取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九、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