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放宽购房政策
(一)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技师资格)的个人(含非市区个人),在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比照芜政〔2008〕68 号文件第十条,市财政给予购房人所缴纳交易契税额100%的补助。
(二)购房者为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一次性购买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且为自住房的,可凭房地产产权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一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所在区户籍,取得户籍后享受本市市区家庭子女在芜就学政策;在市区首次购买自住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照本市市区居民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金融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限制;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改善型自住房仍享受第一套购房优惠政策;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比照新购商品住房贷款政策,贷款总额不超过评估价60%。
(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房金〔2008〕25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房综〔2008〕202号)执行。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申领程序
(一)专户设置。市财政部门在契税代收银行设立“购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专户”,对购房人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该资金专户可以转账和提取现金。
(二)补助资金分级分担。购房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税收体制,由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分级负担。
(三)首次购房证明。购房人申请购房补助时,需先向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提交相关资料,由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出具首次购房证明。首次购房证明出具的依据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根据购房人的申请时间在现有房屋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的结果为准。
(四)契税申报与财政补助资金申领程序。符合芜政〔2008〕68 号文件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仍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契税申报。购房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向市财政部门设在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的契税征收窗口提交“首次购房证明”,对符合芜政〔2008〕68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购房人按其应缴纳交易契税额的 50%填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助通知单”;对符合芜政〔2008〕6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购房人按其应缴纳交易契税额的 100%填发“购买小户型商品住房财政补助通知单”。购房人根据契税申报表和“购房财政补助通知单”在契税代收银行办理契税税款缴纳手续。同时,市财政部门对符合芜政〔2008〕68 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财政补助对象按购房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每平方米 100 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开具现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