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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贯彻国办发〔2008〕131 号文件和芜政〔2008〕68 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芜政〔2008〕68号文件中部分概念界定
  (一)“第一套自住商品住房”是指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中年满18 周岁子女另购普通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
  (二)“产权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是指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实物安置的住房。
  (四)“购买商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购买部分产权、部分赠与或部分继承。
  (五)第九条中“购房人”以自然人为单位计算;第十条中“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市区居民户口及户内人口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户口簿实际在册人口为准。
  (六)第九条中“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和第十条中“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是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
  (七)第九条、第十条中“2010年9月1日前”是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契税的日期。
  购买二手住房符合芜政〔2008〕68 号文件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市财政补助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起执行。
  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政策
  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中关于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足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不足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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