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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的实施意见
(成工商发〔2009〕77号)


各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68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实现以创业促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局、分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高校毕业生或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出资占注册资本50%及50%以上)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公司零首付注册。即股东6个月内到位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且不低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经营期限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二)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设立登记免于提交验资报告。
  二、减免行政收费
  (三)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开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申办合伙企业免收企业设立登记费。
  三、鼓励试营业
  (四)凡高校毕业生从事食品、饮料、日用品、书报刊零售和居民服务等活动,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可到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由工商局机关提供营业辅导,开展试营业实践活动。在持《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试营业实践期间,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提供行政服务
  (五)在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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