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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成食药监发〔2009〕44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巩固成都市的全国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决定对全市药品零售药店(连锁门店)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药品经营场所的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广告宣传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让群众到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时不再受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误导,切实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竞争有序的良好经营秩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在经营场所张贴、散发、摆放与性生活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如“仿真器械”、“增大增粗”等有悖于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的广告。
  (二)在经营场所张贴、散发、摆放未取得以及篡改《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
  (四)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恐吓、迷信、低俗语言或者暗示等不良文化内容的。
  (五)在药品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使用特效、根治、不反弹、无效退款、服用后症状消失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六)在非药品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疗效作用,以及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非药品的治疗作用。
  (七)利用“义诊”、“讲座”或“新药介绍”等形式进行宣传的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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