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办函[2009]15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受理范围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标准按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
九条标准要求。
三、资质延续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
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书面材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建标造函[2009]22号文附表一)2份,申报材料1份。
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州市的企业,请于2009年9月1日至15日间将书面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由建设厅会同广州市建委一起进行实地核查。
五、其他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面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并加盖公章。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近三年对企业日常监管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步意见。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9年10月8日至31日,统一将企业的书面材料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初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报送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