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
(芜政办秘〔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近些天来,我市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有逐步蔓延之势,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为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采取有力措施,禁止在田、林地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人口密集区、机场周围、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等重点禁烧区域焚烧秸秆。
二、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的管理,及时禁止秸秆焚烧行为。对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重大事故的,相关行政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性,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不乱堆放、合理处理秸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予以曝光。
四、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市直相关部门要迅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贯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