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其他。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以项目支出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部门(单位)整体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程度;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尽量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