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绩效字〔200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绩效评价工作实际,我们对《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进行修订后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