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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违者不及时清除的,对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严禁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下列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在婚丧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责令停放,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从严处罚。
  十、严禁未经批准养犬,违者每条犬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
  十一、严禁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违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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