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芜政〔2009〕4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市容整洁、秩序井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5.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 5 元以上 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9.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