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着力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
要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建立监测点,着重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以及外出农民工返乡等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基本信息。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尽量减少裁员。企业确需裁员的,要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要建立健全就业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2009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十、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要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将就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优先安排。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就业资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要明确资金使用重点,突出向困难企业倾斜、向就业困难群体倾斜,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基层和困难人员身上。对企业不履行承诺,随意裁减人员的,要停止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资金外,还将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年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评优评先。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注重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形势,共同做好当前的就业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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