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经审核认定后,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进入创业园(街)的创业实体,自进园(街)之日起 3 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给予水电费补贴;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组织起来就业和财政资金补贴等多项政策扶持。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费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2009年,建立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1000万元;全市新建规范的创业园(街)11个,其中农民工创业园不少于6个;组织SYB创业培训0.24万人次。
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予以政策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进一步降低服务门槛,优化就业环境。对来芜就业或创业的中专(高中、中技)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对举办公益性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承办单位和机构,市财政给予相应的市场活动补贴,并根据其实际推荐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落实“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在省安排“三支一扶”计划基础上,市每年再安排30名。对招募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 800 元的生活补助,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择优进入空编的乡镇事业单位。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有编制、岗位空缺且工作需要,可直接补充进入原服务单位。 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逐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由市财政局、见习单位提供的每人每月不低于 600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统一参加综合保险。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市财政按实际安排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和组织实施机构每人每月 100 元的工作经费。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生。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就业,按规定提供托底就业援助和最低生活保障。2009年安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不少于6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