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9]54号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资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停收铁路货运代理服务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铁路货运延伸服务(包括货运代理)是铁路企业为方便货主办理运输业务及手续提供的铁路主业以外的各项相关服务,其服务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8]32号)明确规定:“各铁路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禁止不订立服务合同或协议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代收费用)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包括保险费)或未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因此,铁路部门为你司煤炭发运提供延伸服务,应征得你司同意,并与你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如未签订合同协议就服务并收费,应属强制服务和收费,违反了延伸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的规定。对此,你司可向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投诉,要求对其违价行为进行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